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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钢铁产业大数据被抄袭,法院判赔150万!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案,原告钢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对原告运营的“我的钢铁网”内容的抄袭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钢材价格网”、“钢材价格网”公众号、“最新钢材价格”公众号抄袭原告数据的侵权行为;2.被告在“钢材价格网”首页显著位置、“钢材价格网”公众号、“最新钢材价格”公众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49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1000元(含律师费35000元、公证费6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原告为钢材等大宗商品领域数据资讯运营商,为数据收集、整合投入巨大人力物力,享有上述数据和资讯的所有合法财产权益。原告系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专业从事钢铁等大宗商品行业商业信息及增值服务的互联网平台“我的钢铁网”(域名:mysteel.com)的运营商。原告拥有采编人员千余人每日面向上万家企业采集遍布全国众多城市的钢铁、矿业、有色金属等200余种原材料信息。获得这些信息后,原告根据钢材产品的类型、地域、基准、地域化区间等,以数据表单等形式通过“我的钢铁网”向客户提供钢材及相关产品价格行情信息,并对上述行情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无论在海量原始数据获取、衍生数据的计算和整合还是行情信息的分析预测方面,原告均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享有上述数据和资讯的所有合法财产权益。二、原告提供的行情数据及资讯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原告的经营模式为,根据网站不同板块数据信息的查阅权限设置不同级别会员,用户通过付费购买会员方式获得相应的权限观看具体行情数据、库存数据及市场分析等。原告通过“我的钢铁网”,为钢铁行业上下游的企业提供最新钢材市场行情、供求、热点、市场分析、库存等相关数据分析与服务并收取费用,已形成稳定的商业模式,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是原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三、被告在其运营网站及公众号上全面抄袭了原告网站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系同行业钢材价格行情发布网站钢材价格网(域名:zh818.com,首页地址:×××.com)、“钢材价格网”公众号(微信号:×××18)、“最新钢材价格”公众号(微信号:×××68)运营商,其官网声称每天采集发布国内208个城市的近2000条钢材价格信息,内容包括全国2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每天及时的钢材价格信息等,为成千上万的钢铁人提供行情和咨询信息。但2020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运营的钢材价格网(×××.com)及微信公众号“钢材价格网”、“最新钢材价格”上全盘照抄了原告的数据,抄袭范围涉及华东、华南、华中、华北、西南、西北、东北等全国各个区域以及钢材、原料、特钢、不锈钢等所有品种,抄袭时长超过三年且一直在持续抄袭。原告每日数据更新之后,被告便抓取原告网站上提供的各城市各品种的行情数据和资讯,短短几分钟之内或者统一于第二日晨间便发布于被告运营的网站上,极大地损害了原告数据的时效性和商业价值,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商业损失。被告的经营模式为:通过购买涉案网站上不同层级会员、年度或季度会员的方式来观看各区域各品种各钢厂的价格信息,与原告的经营模式相同,但价格显著低于原告。原告花费巨大人力物力搜集、整合的行情数据信息为被告轻易复制并以“钢材价格网”等途径向用户提供,实质替代了原告的数据服务,削弱了原告的竞争优势,攫取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该种抄袭行为还恶意破坏了原告的商业模式,降低了同原告类似从事原始数据搜集和处理行业的积极性,严重扰乱了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此,为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半年会员的收入大概是70万左右,根据其会员单价最低998元计算其发展的会员为569人次,这个是原告损失的市场会员数,该笔会员数569×原告最低的会员单价3000元,可以得出原告半年的实际损失。这半年的实际损失×2×3年得出近3年的实际损失为10242000元。而以非法获利金额计算,被告近3年非法获利为4249896.42元,这里还不包括广告收入等其他收入。

被告同瑞公司辩称:1、原告的数据信息属于公开的市场价格信息,取得方式和发布形式没有独创性,也不具有权威性,原告对其数据信息不享有法定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2、双方在经营范围、发布数据的城市、品种、内容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原告诉称被告全面抄袭原告数据信息,构成对原告的实质性替代,与事实严重不符。部分数据系被告专职客服人员进行市场调查,自行采集整理所得,不构成对原告的实质性替代。3、原告并未因被告行为遭受商业损失,且没有证明其损失构成和计算方式,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告发布数据信息行为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降低,没有给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发布公开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5、关于赔偿金额。一是原告不是同类市场唯一运营商,被告数据与其部分近似,并不必然导致其会员流失、市场份额减少、竞争优势削弱,不能以被告会员收费作为原告实际损失。二是被告会员收入不等同于营业利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纠纷司法解释相关精神,侵权人的所获利益应当按照其利润而非营业收入,被告近3年营业利润较低,资产有限,且利润并非完全系发布与原告相似的信息所致。三是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数额过高,请法庭依法酌情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长沙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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